7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在审议意见报告中,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对违法排污屡教不改的企业单次罚款不再设100万元的上限。
对这一建议,笔者为之鼓掌叫好,也期待能早日通过并实行。污染所以屡禁不绝,原因在于处罚太轻,于是出现污染企业主动“买罚”的现象,所罚小而得大,违规排放就成了司空见惯的事情。如今要拨乱反正,就要变轻罚为重罚,让企业付出沉重的违规代价。权衡利弊之下,当使企业不愿、不敢违规排放,从而改变当前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
罚款是为了禁止污染,如果企业置之不理,那是罚款没有罚到痛处。在这种情况下,唯有加大处罚力度方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在修改意见中提出:对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单次罚款不设100万元上限。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符合“治乱须用重典”的精神。当前污染日趋严重,北京空气质量堪忧,在这种情况下,不设百万元罚款上限,表达出的是政府对污染零容忍的严厉态度,任何企业如果“甘冒天下之大不韪”,就必须承担违法的代价。
其实,不设百万元罚款上限,于企业又有何损?企业如果依法经营,防污设施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又哪来的罚款之说?对依法经营的企业来说,取消罚款上限不是坏事而是好事,因为他们能够更加注意环境保护问题,从而做到未雨绸缪,万无一失。而对取消罚款上限耿耿于怀的企业来说,则应该进行深刻的反省,检讨一下自己的经营理念。由于一些企业以环境破坏为代价来求得效益,这一修改无疑将让他们的图谋难以得逞。
笔者以为,立法定制,应让违法者不敢为非,如果法轻罚微,不但不能制止违规,反而会引发违规的冲动。建设美丽中国,致力环境保护,就应该让“主动买罚”的现象销声匿迹,也只有如此才能置民于安康之上,置国于太平之地。(曾志杨)
来源: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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