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为创新筑基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李明德    时间:2016-05-26





  今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我国知识产权宣传周虽已过去,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应更深地扎根于更多人的心中。


  知识产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权利,其涉及的客体,尤其是技术发明、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业秘密,对于我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就是保护创新。


  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断得到加强。就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而言,从1993年开始,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受理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到目前为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约有400余个知识产权审判庭。专业化的审理模式,可以更好地解决相关的纠纷。就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而言,近年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2015年仅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就达到了3.58万件。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例如,取证难一直是困扰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难题。对此,我国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做了应对性的规定,大大减轻了权利人举证的义务,有利于商标权的保护。目前,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中,也对这一举证方式做出了建议。


  又如,维权成本高和赔偿低,是困扰全社会的一个难题。可以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其价值没有获得应有的承认。近年来,学术界在肯定行政执法的同时,也提出了知识产权司法赔偿的问题。按此说法,法院在相关的判决中充分承认知识产权的价值,判决了数额较高的损害赔偿,才会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北上广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年多的运行当中,已经在相关的判决中加大了损害赔偿的数额。有理由相信,继续加大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彰显加强保护的作用,将是未来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鲜明特征。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具有很多环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应当充分认识自己权利的价值,积极主张和维持权利,要求侵权者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其次是其他的市场主体,包括作品的传播者和相关产品的提供者,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就是尊重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则是在相关的纠纷解决中,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都应当充分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给予权利人以应有的救济,包括判给相应的损害赔偿数额。除此之外,还要着力提高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如此,才有可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有力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转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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