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脱贫人口11.05万人,“十二五”期间,通过旅游的“乘数效应”,共实现脱贫人口73.32万人。
最早提出“旅游扶贫”是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在“旅游扶贫”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让贫困地区的人们实现了脱贫致富,另一方面也使得不少位于贫困地区内高品质的风景区被陆续开发,丰富了我国旅游产品市场。
需要指出的是,“旅游扶贫”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旅游项目开发”,从国内外的研究来看,单纯的旅游开发,不一定能达到“扶贫”的目标,“旅游扶贫”需立足于贫困人口受益这一根本目标,正视扶贫与单纯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设置一些指标,把扶贫行动真正纳入到旅游开发的系统运作之中。
首先,“旅游扶贫”的目标和对象要精准。真正意义上的“旅游扶贫”是以消除弱势群体的贫困状态为核心目标,旅游业只是手段和途径。“旅游扶贫”的对象要区别两个重要的概念:“贫困地区的人口”和“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显然生活在贫困地区的未必都是“贫困人口”。“旅游扶贫”的受益者当然不能只局限于贫困人口,但必须设置一些更为精细、明确的指标,如贫困人口在旅游开发中的有效参与;贫困人口的直接受益;受益人口中贫困人口比例;旅游创造就业机会中的贫困人口比例。避免用旅游收入、旅游创造就业机会等笼统的数据,造成旅游开发与扶贫脱节。
其次,要因地制宜实施“旅游扶贫”项目。我国很多贫困地区交通极为不便,生态环境恶劣,文化教育落后,不具备“旅游扶贫”的基本条件,实施“旅游扶贫”的地区主要是具有一定旅游发展基础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样,并不是每个具有丰富旅游资源的贫困地区都适合开发旅游业。“旅游扶贫”操作起来远比“救济式扶贫”复杂得多,有些地区见临近县、市开发旅游业效果颇佳,头脑发热,盲目投资,结果开发的“景点”冷冷清清,游客寥寥无几。旅游业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旅游扶贫”必须要按照旅游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办事,科学规划,精心谋划,避免政府“拍脑袋决策”和“一手代劳、全部包办”。
此外,要注重与其他产业的协同发展,发挥扩散效应。旅游业对其他产业的带动作用,是“旅游扶贫”中经常强调的一个优势。单以旅游而论旅游,对贫困人口的吸纳有限,如果能够很好地以旅游产业为导向,注意建立第一、二、三产业与旅游市场之间的联动机制,将农、林、牧、副及当地企业融入旅游业中协同发展,让“旅游扶贫”实现扩散效应,从而取得更大的扶贫效益。
最后,要建立“旅游扶贫”的市场机制。“旅游扶贫”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要依赖市场机制运行,而另一方面却要超越一般市场机制运行。应当清楚地看到,扶贫目标有时候与市场机制运作之间存在矛盾,外来投资者的资本优势和市场经验往往使得本地人群无招架之力。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运行,难以完成政府的扶贫目标。“旅游扶贫”必须建立起扶贫约束,以避免市场失灵。如,通过政策、法规等,保证贫困人口在一些特定旅游产品的优先权;将扶贫的内容和行动纳入到旅游开发、规划和实施当中;通过契约和行政手段,监督扶贫目标的实施。
转自:中国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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