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技创新予以奖励意义不局限于此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作者:童彤    时间:2016-01-13





  近日,一则“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再度空缺”的消息着实吸引了不少眼球。而在各界普遍将焦点置于“缘何新获诺奖的我国首位科学家屠呦呦未获最高科技奖”的同时,对“空缺”背后带来的隐忧和警醒也引起社会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1月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习近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代表,并同大家合影留念。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十五年举办同样的盛会,足见国家科技奖成色之高。


  然而,的确可以用“遗憾”表述的是,在年度国家科技奖项中成色最足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今年出现再度空缺。这是继2004年之后,该奖项第二次出现空缺。但对于公众而言,有必要普及和理解该奖项的设置原委。


  国家科学技术奖源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下称《条例》中所明确设置,后经2003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该《条例》对科学技术、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等都明确了实施奖励的条件和要求。


  其中,最受关注的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正式设立于2000年,是中国五个国家科学技术奖中最高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不超过两名科技成就卓著、社会贡献巨大的个人,由国家主席亲自签署、颁发荣誉证书和高额奖金。


  截至2015年1月,共有25位杰出科学工作者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其中,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两弹一星元勋、中国氢弹之父于敏等均在列。由此,各界对首次获得诺贝尔奖的我国科学家屠呦呦未列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遗憾”就显得十分应景。诸如缺少推荐等猜测也不胫而走。


  值得关注的是,与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制不同,国家最高科技奖采取的是推荐制,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实际上,上述担忧和猜测均源于对屠呦呦及其青蒿素获奖历史不够了解所致。早在1987年,青蒿素全合成成果就已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而在更早的1977年,青蒿素项目在全国科学大会上获重大成果奖。因此,即便要再授奖,针对这个集体性的研究项目,也不会授予最高科学技术奖。


  正因如此,李克强总理在此次奖励大会上发表讲话时还特别就过去一年我国科技界喜报频传强调指出,“我国多名科学家在国际科技大奖中折桂,因对青蒿素研究成果有重大贡献,曾获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奖、国家发明奖、全国十大科技成就奖等多个奖项的屠呦呦成为我国首位获得诺贝尔奖的科学家。”可见,就社会各界对“空缺”疑问的释疑到此可告一段落。


  然而,有必要强调的是,我们在认清国家设置科学技术奖意在对科技创新予以肯定和支持之余,就其对创新引领发展的积极意义同样应该加以肯定,尤其是在“十三五”时期明确全新发展理念的当下,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早已被置于史无前例高度。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其中,将创新置于首位,可见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首要动力之重要性。当然,单凭国家设置的科技奖项实现对创新引领发展的寄望显然有些偏颇,但不可否认,其积极意义不可磨灭。


  众所周知,科技奖励设置涉及一系列体制机制的变革,只有科学、客观,遵循实际的获奖制度设计才可能让那些真正对科技创新有着推动作用的科研项目能够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奖励,而其间势必需要对学术造假、申报造假甚至人为臆造等可能出现的有悖于科技创新原则的行为做好应对,完善科学监督、审查以及相关举报机制等等。


  诚然,好的科技奖励制度作为科技创新、科研进步的制度环境而言只是一小部分,最为关键的是,要确保科技人才真正为我所用,还需要通过一系列改革,完善科研管理、人才评价等机制,让科技人员把更多精力用在研究上,用活科技人才,释放创新潜能。


  此外,最为重要的是,科技创新唯有实现生产力转化方可对产业发展和转型、进步带来实质性的推动。因此,必须继续在既有政策下强化企业创新的主体地位,强化其与高校科研资源的合作产出,促进产学研用贯通,使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显然,实现这样的终极目标,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政策安排和制度设计方面,对接这样的发展要求,还有进步空间,但至少从国家奖励科技创新来看,其释放出的积极信号,绝不局限于奖励本身,或更在于国家对科技创新行为的肯定、支持以及战略性方向的明确。


  转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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