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不光要做加法 也要做减法


作者:施正文    时间:2015-08-21





  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终于进入了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

  在立法和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以及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此外,开征时机、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问题都是焦点。

  房地产税的开征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理性和稳健发展,有助于引导公众正确看待房地产消费,树立“房地产主要是居住功能,不是投资品”的观念,并将对投资投机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

  我国短期内可考虑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不要搞累进税率,因为其已经不能调节市场了,并且征收也不规范。如果需求刚性,开发商可以转嫁税负,房地产市场就会更加过热,因为它是流转环节的税。

  土增税可以改为比例税率,但要严格征收,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也可考虑将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这些相关税种合并为房地产税,这样既能增加房地产持有环节的税负,又能降低房地产流通环节的税负,最终达到降低房价等目标。

  房地产税在地方税体制构建和直接税体制构建中都很关键,财富调节、公平公正等精神都要在房地产税中体现,它在推动公共治理和民主法治进程中有非常大的作用。

  草案可能只会涉及房地产税收要素的设计,但设计方案背后需要结合整个中国的财税现状——比如,房产税出台了,土地增值税还要不要?

  房产税还涉及到与土地出让金的关系,税收需要从多个环节、多个角度去介入,这样才能公平分配,关键是如何设计合理的税种搭配,这挑战的是立法水平。我比较倾向于按照人居面积,如果是人均60平方米的话,三口之家就是免税180平方米。

  另外,国家需要设计的是免征额的底线,不能突破。比如,国家规定人均60平方米免征,地方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一点。税率,国家可能设定的是上限,这个地方不能突破。这是为了保证房地产税可以逐步实施落地,慢慢扩大影响范围。(施正文)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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