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在经济价值”不提也罢


作者:刘益康    时间:2015-06-10





  “潜在经济价值”一词,源自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次研讨,意在推动矿产勘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三十多年来,这个词渐渐演化成为表述矿产勘查经济成果的量化指标。媒体在报道一项找矿成果时,往往会附上一句,该矿的“潜在经济价值”是多少亿元;不少地勘单位的介绍和资质材料中也常常提到为国家创造了多少亿元“潜在经济价值”的财富。翻开报纸,打开网页,找矿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动辄就上百亿元,“潜在经济价值”上千亿元的矿床比比皆是,上万亿元的也不鲜见。

  到底何谓“潜在经济价值”?又该如何使用?其实,一直以来并没有文件或规范的要求,约定俗成的算法,就是以矿床的资源量/储量,再乘以该矿产品当时的单价,得出以货币量表述的“潜在经济价值”。例如,探明一处品位约30%的铁矿,铁矿石资源量20亿吨,按当时铁矿原矿价格260元/吨计算,该铁矿的“潜在经济价值”就是5200亿元。

  现在再来看,用“潜在经济价值”的概念来表述所发现的矿产地可能的经济价值,其实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矿产地的经济价值,要扣除矿山建设的资本投入、矿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社区、环保等一系列花费后,再根据当时矿产品的价格状况,才能计算确定。有许多矿产地,在进行一系列扣除后,资源的经济价值成了负值,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使用“潜在经济价值”概念,一批呆矿甚至含金属元素的岩石,都有可能被赋予可观的“潜在经济价值”。

  这个虚幻的经济数字之所以生生不息,是因为它具有宣传价值,对上级和媒体有很强的轰动效应。以“潜在经济价值”计算出的投入产出比,常常成为勘查项目立项,评功摆好的依据,也会诱发地勘行业的数字出政绩,数字出干部的倾向。这大概就是“潜在经济价值”一词,长期受到青睐的原因。

  “潜在经济价值”的表述,以讹传讹,是非常有害的。一是,“潜在经济价值”可能误导地方政府部门,高估了本地区矿产资源经济价值,高估了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做出不当的规划和决策;二是,“潜在经济价值”往往导致对矿产地过高估价,使矿权交易严重偏离实际价值,从长远来看,不利于矿产开发和矿业发展;三是,矿床天文数字般的“潜在经济价值”,极易引发矿区内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群众的误读误判,进而使他们认为对勘查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多高的经济补偿都不为过分,这岂不是自寻麻烦?

  笔者以为,为了地勘业的健康发展,这一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潜在经济价值”,已经饱受业内许多有识之士质疑的术语,应当果断弃之。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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