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方面该《办法》明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经进入市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此前,为规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经营和退市食品处置行为,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导致死亡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需要予以紧急召回。
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态蔓延恶化,避免导致更多伤害,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体现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此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食品召回制度将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其维护食品安全的“利剑”作用值得期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行政规章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将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对于一般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7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并同时实施召回。
早在2007年实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就有问题食品“主动召回”的条款,但在现实的执行情况中却不尽如人意。去年上海福喜身陷“过期肉”事件,继而又被曝对食材篡改生产日期。殊不知,食品过期回收再修改,算不上是福喜的独家伎俩,其实是个公开的秘密,整个市场都存在这种现象,福喜仅露出了冰山一角。可见,即便是没有“瘦肉精”、没有“苏丹红”、没有“三聚氰胺”……但在食品流通体系仍不完善、退换货制度缺乏监管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多的“永不过期”食品,正在侵蚀着我们的食品安全。由此可见,如何确保制度执行得力,落实到位,仍是一道难题。
尽管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能够给食品企业施加压力,使他们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在成本、利润等诸多因素权衡下,难免会有的企业铤而走险,如有的企业故意拖上一段时间,等问题食品“被消费者吃进肚子里”再行动,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轻,执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鉴于此,监管方面,应打好“组合拳”,确保食品召回制卓有成效。一方面,要以防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为重点,探索建立食品生产日期监督和专业化的问题食品召回处理机制,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另一方面,召回是一把双刃剑,会带来声誉、财务等方面的风险,如何让企业主动召回,让食品召回不“难为情”,既需要通过宣传教育、设立食品召回责任保险等措施,让生产经营者学会“自律”,更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强化政府监管,对食品生产者形成有效的“他律”。惟如此,食品召回才不会停留在纸面上。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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