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退运对农产品出口的警示


作者:朱其太    时间:2015-02-12





山东兰陵县2200吨大蒜被韩国农管所以质量检测不合格为由退运回国,我国商务部最终将此次事件定义为商业合同纠纷。这对我国农产品输韩贸易带来的打击还是相当沉重的,我国贸易商和相关人士应该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打破韩国贸易保护壁垒,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健康发展。

认清农产品技术壁垒

由于受农业生产条件等多种因素制约,韩国农产品产不足需,而我国农产品则因其生产成本低,价格水平只达到韩国同类产品的20%至30%,并且我国农产品种类与韩国相比差别甚小,这就带来了我国在中韩农产品贸易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产品对韩出口一直保持较大顺差。目前,我国已成韩国第二大农产品贸易伙伴和第二大进口来源地。但是,随之而来的贸易摩擦也时有发生。

为抵制国外优质、廉价农产品大量进入其国内市场冲击本国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韩国一直以来运用各种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国外农产品。近年来,韩国运用关税限制农产品进口的范围有所下降,但采用非关税壁垒的种类多、针对性强,并加强了通关壁垒以及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运用。这对有着比较优势与区位优势,出口潜力很大的我国农产品进入韩国市场也形成了较大阻碍,并进而成为影响中韩长期贸易逆差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韩国还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质量标准、环境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等,限制农产品进口。比如,针对农产品农药污染,《食品公典》总共对264种农药和重金属规定了残留标准。在韩国,进口农产品的农药、重金属、激素残留主要通过进口抽检进行控制,但如抽检不合格率较高,可随时对出口国和对象农产品实施临时精密检验。如从2002年1月7日起,韩国以2001年度我国部分农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率较高为由,对我国枸杞子、干萝卜丝、当归、生姜、藕等11种产品实施二氧化硫精密检验措施。

事实上,对于重视食品安全和农业保护的韩国而言,农产品进口一直是一个严格管理的敏感地带。而我国农产品认证检测体系、质量检验检疫制度与国际差距较大,是中韩两国农产品贸易摩擦的一个重要原因。《中韩农产品贸易摩擦问题及对策》指出,阻碍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因素是农产品质量不过关,生产方式传统、管理标准不严、农民的卫生和安全意识比较淡薄,这些因素导致农产品生产缺乏质量规范和安全约束。我国多数农产品生产加工不符合国际标准,这一点成了韩国在进口时挑三拣四的好借口。

签订贸易合同应慎重

韩国政府招标进口农产品中,韩国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的招标标准非常严格。常常使得出口商迫于压力不敢参与招标,中标后也往往不敢正常出口。所以,出口商要密切注意农水产物流通公社的消息。

此次退运事件中,蒜农应该进行深刻反思和总结。在签订合同时看清条款很重要,虽然蒜农不懂外贸细节,看不懂韩文合同,但代理商应该仔细研读、吃透合同,同时需要清楚地了解国外的政策,尤其是食品类的大宗货物需要严格的手续,标书一定要齐全。此次贸易的代理公司翻译韩文原标书时,考虑到之前从未有过韩国农管所质检不合格的先例,去掉了该部分内容,导致蒜农拿到的中文标书内容不完整而引发信息不对称。

对于缺少国际贸易经验的农民,详细理解招标条款和小批量的投标试做是十分必要的。在国际贸易中,很多企业都会采取联合投标,或小批量试做的方法,切实了解对方的质量要求,以便贸易流程及易产生问题的环节及时显现出来,日后进行定向把控。本次蒜农大户在中标之后开始组织出口,因对外贸流程并不熟悉,程序上有失谨慎。

众所周知,每个国家对进口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都很复杂,因此出口风险很高。我国缺乏出口农产品的龙头企业,并且经验不足,实力薄弱,需要培养,否则遭遇一次大的风险很可能就会被搞垮。

几点思考与建议

这次事件的发生,再次暴露了我国解决贸易争端机制的不健全。

一是为了应对国外的技术壁垒,我们需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多出口一些高附加值的大蒜制品,不能局限于出口初级产品,因为初级产品往往与当地同类农产品产生利益冲突,引起对方的反倾销调查。

二是企业的组织化程度需进一步提高,同时要充分发挥好协会作用,不要自相残杀,竞相压价。

总之,这次出口韩国大蒜遭退运给我国出口商敲响警钟。与中韩自贸区的实质性谈判已经结束,但韩国对于农产品贸易并未完全开放,我国农产品出口商需要在抓住机遇的同时,应考虑到未来贸易中潜在的风险问题。(朱其太)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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