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住PM2.5:根本在于法治化


作者:陈柳钦    时间:2014-03-04





3月1日起,《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治理雾霾的根本在于法治化。当前,我国急需在全国范围内加快环境保护的法治化进程。

第一,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他国经验来看,加强立法可以说是治理空气污染的首要举措。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积极采取立法措施,在1956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案《清洁空气法》,并在1968年、1993年分别进行修订,2013年《清洁空气法案》再次修改。

反观我国,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2000年起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环保形势。在雾霾问题如此严峻的情况下,法律修订已成为当务之急,特别是应该在法律法规中对PM2.5等常规污染物的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排污费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范围有局限、对排污单位的处罚力度偏轻等问题,使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导致治污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我们应尽早将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提上议事日程,强化对机动车船和高污染企业的管理,明确总量控制制度,加大对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主动减排。

预测价值是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其内涵在于行为人通过法律的规定知晓其行为的后果,因而会谨慎行事。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高污染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污者因其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远低于受到的处罚,从而达到推动企业减排的目的。

第二,加大力度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严格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车用油品的行为;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步伐,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新车排放标准的实施进程;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尽快出台促进机动车尾气排放国Ⅳ标准全面落实、进一步淘汰“黄标车”等细化政策。

第三,贯彻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参与权。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建立,对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公众监督政府和企业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不完善、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能力与公众和NGO信息公开的需求不相适应,以及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晰等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

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维护公民、单位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及获取环境信息的合法权益,为公众监督政府依法保护环境提供可能,为政府监督企业防治污染、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第四,建立多城市大气污染治理联动机制。大气污染流动性强,影响范围广,单一城市治理难度大,需要协同治理。科学家测算,北京的污染物有30%来自周边数十个城市。因此,在空气污染治理时,首先应在范围内采取统一的标准和行动,而不是只在中心城区强化空气污染的治理,却放松了对所属区(市)的治理要求。另外,还应与周边城市及县(市)协商、联动,共同采取措施治理大气污染。

当前,治理雾霾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甚至形象工程,远不能取得理想的治霾效果。唯有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来规范和约束政府、企业、公众的行为,才能保证政府能够持续有效打击无序排污行为,使企业能将减排压力转化成生产力,使公众的节能意识真正落实到行动上,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作者为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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