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世元日前表示,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五千万亩左右,这些地方不能再继续耕种。为解决土地污染问题,国家每年将拿出几百亿元,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地下水严重超采综合治理的试点。有一位美国作家曾经说过:土壤污染的危害比核战争的危害更可怕。因为核战争毁坏的只是特定文明,土壤污染则可能毁坏整个生态系统,进而毁灭人类。目前,我国土地污染十分严重,有关数据显示,全国重金属污染土地已超过3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6,每年有1200万吨粮食被重金属污染,经济损失达200亿元。此次,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中重度污染耕地数据,承诺将投入数百亿元进行修复,从而传递出了党和政府治理“毒土地”的决心和信心。
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相比,土壤污染最难被发现,且最难治理,修复工作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政府下大力气治理“毒土地”,固然体现了科学发展、民生为本的执政情怀,但这笔钱不应由政府代表的纳税人来出,而应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让污染者埋单。
针对土地污染这一世界性难题,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利用法律和财政手段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企业不再使用某块土地时,要检测它是否符合生态安全标准,如果不符合,企业需要将其恢复,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地块,可由环保署进行修复,同时保留追溯责任的权利。法律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责任,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反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虽然《刑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也有一些关于土地污染防治的规定,但大多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对具体污染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最终导致了责任主体不明确、权责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个体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使用工业废水浇灌作物、滥施农药化肥提高产量,生产出了“镉大米”等有毒食品,在大发昧心财之后,往往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土地使用者非法攫取了利益,却不用为土地污染承担责任,消费者既是“毒土地”的受害者,又要为修复“毒土地”来埋单,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近年来,许多代表委员、有识之士纷纷建议,对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污染保证金”。笔者认为,这一提法值得称赞:一方面可以警示有关企业,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注重科学生产,避免饮鸩止渴;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污染后果时,可以用这笔基金启动修复工作,让“谁污染、谁治理”落到实处。当前,亟待以法律形式厘清土地污染权责,从而彻底改变肇事主体“高收益、零风险”的现状,最终遏制“毒土地”的蔓延。
来源:中国矿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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