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银监会正式向外公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按照资本监管的四个层次,将银行分为四类,并对其实行不同的监管措施。达不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针对外界怀疑的“新办法会造成银行资本金不足”,银监会声明,经过测算,中国银行业可以承受新《办法》,并且在短期内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办法》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发布,2011年起正式实施。由此,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计算方法以及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等都面临新的调整。
四级监管新规
根据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仅有两个指标,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依此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而《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的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将被彻底改变。
《办法》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由此,银行被分为四类,第一类为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为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三类为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为未达到任何一个层次要求的银行。
“对于第一类商业银行,银监会将采取预警监管的方式,第二类银行会要求其适当重视资本管理,第三类银行则会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激励、限制进行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资本达不到的话将采取非常严厉的措施。”银监会国际部国际监管政策处处长王胜邦说。《办法》规定,对于第四类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依法对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这一数字相对于原先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达不到8%,而2010年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高达12.2%和10.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刘煜辉认为,中、农、工、建、交以及中信银行和招行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资本金状况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些银行未来资产增速面临着显著下调的压力,这意味银行必须加快调整消耗资本金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刘煜辉判断。
在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看来,《办法》中的“通常情况”颇为含糊,“如果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的话,目前11.5%和10.5%的要求对银行业压力不大。”
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认为,“《办法》不应对现在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有很大的影响。银行对于大部分的新标准并不是很陌生。主要的标准中国的商业银行现在就可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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