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明年执行新资本监管标准,比巴塞尔Ⅲ更严格


时间:2011-05-05





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

  新标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并提高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要求,其分别不低于5%、6%和8%。

  新的监管标准将同时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增加系统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为正常条件下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目前国际上尚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明确定义,银监会表示,将在近期开张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评估将主要考虑规模、关联性、复杂性和可替代性等四个方面因素。

  银监会此前已经明确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确保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

  银监会表示,将合理安排过渡期。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性银行和非系统性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标准

  此外,新标准还建立了杠杆率监管标准。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弥补资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级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积累。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新标准建立了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以及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客户存款集中度以及同业负债集中度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新标准还将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原则上按两者孰高的方法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

  新资本监管标准比巴塞尔Ⅲ更严格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如期实施,2011年监管部门将修订完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及流动性风险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相关政策,为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奠定基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并要求个成员经济体在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银监会方面表示,巴塞尔协议III是国际上的最低监管标准,考虑到审慎监管的要求,新监管要求将比巴塞尔三更为严格,但不会对银行产生太大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

来源: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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