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施压房价控涨指标,重新调整或难避免


作者:李乐    时间:2011-04-08





在北京市首次提出房价“稳中有降”后,国务院开始对地方政府在房价控涨指标制定过程中忽视“当地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的做法,表现出不满。

  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酌情调整已出台的房价控涨指标,并强调,在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确定房价控涨指标时,必须考虑并且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支付能力”。

  十分微妙的是,在住建部向地方建设厅局下发该文件的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亦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转发了这份通知。尽管地方政府对“重调指标”一事模棱两可,但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令这场调整或难避免。

  支付能力

  3月29日晚间,北京市政府公布2011年楼市调控的“控涨指标”,首次提出房价“稳中有降”。而在此之前,大多数已经公布控涨指标城市的控涨指标则只是模糊的表述为“低于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30日住建部下发的文件中,在对地方政府提出酌情调整房价控涨指标要求的同时,还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控涨指标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必须考虑当地居民的购房支付能力。”3月31日中午,接近住建部的消息人士称。

  同日,住建部一位官员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了这一文件已下发给地方政府,但对于“购房支付能力问题”并未明确表态,他只是强调“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购房支付能力”是制定调控目标重要的因素、没有将重要性先后排序,“房价控涨指制定过程中不能忽视购房支付能力”。

  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新国八条”提出,各地根据“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截至3月30日,全国逾40座城市公布了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但因大都只参考了前两项指标却忽视了居民支付能力而遭到舆论诟病。

  “若一些地方房价水平已较高,仍然制定了太过宽松的目标,则不利于地产市场调控;有些地方政府担心被问责,定出高目标,这种心理是不可取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向记者表示。

  “‘新国八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对楼市调控负总责。”前述住建部官员向记者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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