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细则,逾期不缴加收滞纳金


作者:徐明    时间:2011-02-01






上海公布房产税征收管理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人房产税申报流程及缴纳办法,逾期不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上海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新购房人从提交资料、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直至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最快需要15个工作日。

  细则称,购房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房产税税额(元)=新购住房应征税的面积(建筑面积)×新购住房单价(或核定的计税价格)×70%×税率。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自行申报缴税,逾期者,将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上海市此前确定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上海房产税征收对象为上海市行政区域内,2011年1月28日之后该市居民家庭在当地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该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适用税率暂定为0.6%。其中,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记者 徐明)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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