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25日发布2010年第71号公告,初裁决定对来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采取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终止对来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公告称,经调查,认定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进口甲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定原产于沙特阿拉伯的进口甲醇不存在倾销。
根据初裁决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西兰的甲醇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9.3%-37.5%)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29051100。(记者雷敏)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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