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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