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复审裁定继续对进口丙酮采取反倾销措施


时间:2014-06-09





  商务部6日发布年度第40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6月8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说,2013年6月7日,应中国大陆丙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公告,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价格承诺也将于8日生效,期限为5年。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100.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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