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日下午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已经于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是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所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单位。
《意见》指出,要建立立、审、执专项联动机制,畅通业务对接渠道,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公正、便捷、高效的审理与执行。建立专项立案受理机制,立案大厅设置专门受理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的窗口标识,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立案申请受理与审查。设立司法审查专项合议庭,由庭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审理。设立专项执行实施组与裁决组,对涉《自贸区仲裁规则》案件实行专项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应当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额,当日立案。
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条件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对提出仲裁保全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提供现金担保的,现金金额一般不少于保全金额的30%;保全金额大于人民币5000万的,现金金额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保全金额的10%。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的,其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一般予以准许。当事人系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可以准许以信用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高翔)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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