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启动


时间:2013-11-06





  5日消息,2014年将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试点期为2014-2016年。

  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立项有关事宜通知全文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竞争力;大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目标任务

  通过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采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低碳化理念改良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力争到2016年,园区内建设规模较大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形成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培育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建成规模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生态观光、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等各类功能区,在全国打造成一批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三、选项范围和条件

  2014年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安排1个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黑龙江省是否安排现代农业园区试点,由该省根据《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自行研究确定。西藏自治区、广东省农垦总局暂不开展现代农业园区试点。

  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入规模为: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00万元;天津市、山西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500万元;北京市、上海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1000万元。

  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应符合《实施意见》规定的选项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具体要求:

  (一)园区区域规模(指园区内的国土面积),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3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5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2万亩;年度安排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的,园区区域规模为1-1.5万亩。

  (二)园区内耕地种植粮食作物面积不低于75%。

  (三)园区内拟扶持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至少有2个以上。

  (四)园区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的选择不应与农业部、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建设地点和具体项目重复。

  现代农业园区内农民合作社(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下同)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3〕197号)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规定。

  四、投入政策

  (一)财政资金投入比例和用途。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财政资金中,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部分应不低于30%。主要用于修建田间水利灌排设施、改良土壤和增施有机肥、修建和硬化田间道路、营造农田防护林或生态林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农业技术,进行新建高标准农田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或者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或对已建成项目区进行提升改造)。应通过三年建设将园区现有的耕地全部建成为高标准农田。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或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其中用于高标准农田田间作业道路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不得超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总投入量的30%。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田间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建设。

  投入扶持农民合作社部分不低于20%。既可用于农民合作社组织推广应用良种、良法等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购置更新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补助,也可用于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为防止单个项目规模过小,园区内安排的农民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单个项目不低于100万元。

  投入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部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30%至50%比例确定。主要用于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园区内扩大生产经营的种养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建、扩大农产品仓储和流通能力等。如果园区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较差,也可由龙头企业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用于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资金中的30%,应由园区内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为避免投资分散,安排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央财政资金单个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但需报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

  (二)地方财政投入、新型经营主体自筹资金比例和资金使用范围。地方财政投入比例按照现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规定执行。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合作社不低于50%,具体比例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的自筹资金比例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政策规定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农民合作社持股龙头企业工作。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实施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部分财政资金由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龙头企业,采取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建立起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的利益紧密联结机制,使财政资金扶持企业产生的收益部分由农民享有。要把允许农民合作社持股作为选择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地方农发机构应帮助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2014年上报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备案材料时,应说明开展农民合作社持股产业化龙头企业试点的具体方案。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