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日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今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等,也可用来制造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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