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续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时间:2013-08-30





  商务部昨日发布201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今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 、韩国 、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根据公告,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双酚A,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双酚A可用于制造高分子材料如环氧树脂等,也可用来制造橡胶防老剂、农用杀菌剂、油漆、紫外线吸收剂等。


来源:上海商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