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重新审核人力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时间:2015-08-03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通知》显示,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通知》显示,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收取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项目依据《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通知》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通知》要求,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事考试中心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考试机构的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通知》要求,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