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引入市场机制,排污权交易进入深水区


作者:刘继峰    时间:2014-09-11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推动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区、市)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到2017年年底,试点地区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这是我国首度明确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和时间节点,意味着排污权制度的全面实施被列入议事日程。

  “推动节能减排需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这是最有效率的方法。”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向记者表示,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十分严峻,改善环境质量迫在眉睫。市场手段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目的就是倒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精打细算,治理污染并节约治污费用、减少排放总量,从而提高减排效率。

  转变传统治污模式

  排污权交易其实就是让排污权像萝卜青菜一样可以拿到市场上买卖。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治理。

  “在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下,开展排污权交易对环境改善肯定会有好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位受访专家告诉记者,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解决备受关注的环境问题,不仅要在法律、行政方面采取多种措施,还要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选择手段。

  “企业零成本或者低成本排污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而严格为企业限定排污量红线,并且处罚超排者也仅能适当延缓排污量增速,并不能直接减少排污量。”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蓝虹表示。

  “以前政府代表全民分配排污指标,对企业来说享受的是‘免费午餐’。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后,企业排污必须花钱购买指标,可以使生产经营者珍惜环境容量,在污染治理过程中更加注重提高减排效率。”夏光表示,与传统模式不同,在排污权交易的框架下,排污企业可以将其减排量出售或抵押贷款,用于回收减排成本,甚至盈利。因此,排污权交易改变了排污企业的支付及收益模式,也将进一步完善环保企业的盈利模式。

  据了解,市场化的产权交易已成为国际节能减排的主流方式。而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让企业通过市场化途径削减节能减排压力,使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能扩大再生产,出售排污权企业获得资金支持,就能使节能减排成为企业的主动行为。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自2007年起,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批复了天津、江苏、浙江、陕西等11个省(区、市)作为国家级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经过近7年的试点,这11个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的效用、面临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已经基本摸清楚,为我国下一步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积累了经验,明确了方向。”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表示。

  今年3月,财政部表示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力争用2-3年,在全国主要省(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对具备条件的省(市)均支持其开展试点,将更多排污单位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此前,排污权交易缺乏全国性指导文件。而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把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制度定下来,对前端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后端的市场交易作出规范,将有利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

  《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为用市场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提供重要手段。同时,将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专家表示,这是我国首度明确排污权的交易制度和时间节点,意味着排污权制度的全面实施列入议事日程。可以预计,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目前排污企业的治理和补偿模式发生重要改变,污染大户的治污积极性将大幅提高,环保企业的市场也将明显增长。

  排污权交易步入深水区

  《指导意见》提出,要合理核定排污权,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

  “每5年核定一次表明,如果企业以前能够获得较多的排污权,在之后的节能减排要求下,核定后的排污权可能会逐年减少,这也将倒逼企业转型。”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排污权交易表明,环境问题也可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并且能够实现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减排。

  除了划定时间表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同时提出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环保行业如果不能在各个环节引入市场概念,而继续靠行政指令来推进,那么业内期待的环保产业化进程将继续徘徊不前。”上述受访专家认为,在我国以往的环境法治手段中,市场机制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指导意见》认识到我国环境法治这种结构性和功能性上的缺陷,较为系统地建立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指导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同时,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5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排污权交易,下一步国家将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本报记者 刘继峰报道)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