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2014年度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10.5万吨


时间:2014-06-20





  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的要求,部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稀土矿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89000吨,其中主采指标710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000吨。

  不再下达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见附件。

  二、及时分解指标和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到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指标分配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加强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和钨矿主采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指导综合利用钨矿企业控制产量,对分配指标不足的企业实施核定工作,如实报告实际生产情况。

  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发现稀土资源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回收利用或储备。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应纳入开采指标并严格监督管理。

  五、在2015年6月30日前,除下列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和钨矿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新立稀土矿和钨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产能平衡的要求。

  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和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的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开展稀土矿和钨矿勘查的项目,已经纳入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并经部批准的,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申请设置探矿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未明确安排的,由相关省厅编制专项勘查规划报部批准后,再凭下达预算文件向部提出勘查登记申请。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与企业资金拼盘,勘查完成后作为矿产地储备,或由部根据市场需求有计划地组织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二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并符合“开采总量控制、采储平衡”要求的稀土矿勘查项目和开采项目。

  三按照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整合矿区,已有采矿权、探矿权需要整合的。

  四已有矿山企业确因采矿权范围内资源枯竭无法正常生产的接续项目和申请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毗邻区域的。

  五根据中央有关区域经济扶持政策,部与相关省区人民政府签署协议,需要予以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中央对连片扶贫特困地区扶贫开发确定支持方向,需要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和说明情况,需要给予重点支持的建设项目。

  六、部将对各地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情况、落实月度和季度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开展指标执行情况核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总量控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4年6月5日

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