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中晚稻收购价每斤1.25元 比去年上浮16%


时间:2012-09-05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公司联合下发《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规定,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40元。比去年分别提高约16%和9%。据了解,2011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07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8元。

  预案规定,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25元,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1.40元,以2012年生产的国标三等中晚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

  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中晚稻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的到库价。

  非标准品中晚稻最低收购价的具体水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10〕178号有关规定确定。整精米率低于38%的中晚籼稻和整精米率低于49%的粳稻不列入最低收购价范围。

  执行本预案的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为2012年9月16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为2012年11月16日至2013年3月31日。在此期间,以县为单位,当其中晚稻市场价格连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价格、粮食、农业、农发行等有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在相关市县或全省区范围内启动预案,并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本预案第三条的规定,在上述中晚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中晚稻。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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