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拟引入"黑名单"制度


时间:2014-03-11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做了关于《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

  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各方一致认为,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明显不够,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领域“重典治乱”的实际需要。

  为此,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除了较大幅度加重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之外,草案还首次提出引入“黑名单”制度。

  草案新增第七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存在重大违法、非法行为的企业一旦上了‘黑名单’,相关部门就可以联合采取制裁措施,从而促进企业能够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表示。

  此外,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企业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草案赋予了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

  草案新增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黄毅称,草案做出这种强制性的规定,有助于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力度。(马晖)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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