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从企业责任、政府监管、问责惩处等方面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修改后的罚款幅度普遍提高1倍以上,有的条款更高。在隐患排查方面,草案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较大幅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外,草案还首次引入黑名单制度。草案第七十六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向社会公示,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草案适当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针对企业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产停业等决定,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草案赋予主管部门强制执行权。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方式,依法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王春艳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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