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暂行规定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适用


时间:2014-02-14





  商务部网站昨日发布公告称,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的适用标准,根据我国垄断法,商务部制定并公布《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自今年2月12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可以适用简易案件的经营者集中包括: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公告同时明确了不视为简易案件的情况,并称符合特定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商务部可以撤销对简易案件的认定。

  自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目前中国与美国 、欧盟一起,同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司法辖区。为提高办案效率、进一步缩短办理期限,商务部正推进配套立法,对明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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