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做出解读


作者:高立 韩洁    时间:2014-01-23





  针对最近一些地方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财政部22日就相关免税政策做出了具体解读。

  财政部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财政部表示,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高立 韩洁)

来源:新华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