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时间:2013-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2013年 第55号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提升技术水平,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现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11月4日

  附件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引导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提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淘汰落后产能。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船舶建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符合CB/T 3000《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以下简称CB/T 3000标准定义的钢质一般船舶生产企业。

  二、基本要求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船舶建造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七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长期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

  三、生产设施、设备和计量检测要求

  八应具备与所建造船舶相适应的岸线、船台或船坞、舾装码头、起重设施、涂装设施、厂房和仓库,并应具有良好的交通环境及供电、供水、供气能力。

  九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船体加工设备、机加工设备、喷涂设备等主要生产设备, 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船舶建造的要求。

  十应具备满足船舶建造要求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包括密性试验用设备、倾斜试验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测厚仪、理化实验设备等检测设备及各类计量器具。

  四、建造技术能力要求

  十一企业的造船生产应满足现代总装造船的要求,具备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体系和作业流程。造船生产管理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应与作业流程、工程分解方式相适应。

  十二应按照精细化管理和准时化生产的要求建立工程计划管理体系,能够进行生产能力测算、生产资源与生产任务的量化平衡分析,具有企业标准作业周期和作业指导书。

  十三应设有专门的生产设计部门,具有现代造船生产设计能力,建立区域生产设计模式,船、机、电等专业能够按区域配套出图,为区域造船提供完整、准确、可靠的工艺信息、生产信息、物量信息和管理信息。

  十四应具有与总装化建造技术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建立船舶建造基础数据管理体系和分析系统,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数字化设计工具普及率应达到85%以上,关键工艺流程数控化率应达到70%以上。

  十五企业主要生产技术指标应达到:造船综合能耗每万元增加值不高于0.20吨标准煤,钢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焊接自动化和半自动化率达到65%以上,涂敷系数不高于2.2,分段无余量制造率不低于70%,分段上船台进坞无余量搭载率不低于80%,下水出坞前舾装工程完整率不低于80%。上述指标评定按照CB/T 4335《船舶建造技术水平评估方法》执行。

  五、技术创新和产品要求

  十六企业应具有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

  十七企业所建造的船舶产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规范和国际公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十八企业所建造的船舶应按照要求通过船舶检验机构的审图、相关建造工艺认可,完成船舶建造各阶段验收,获得船舶检验合格证书。

  十九应具有完整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和保修包修制度,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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