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印发


作者:郭晓萍    时间:2013-10-18





  发改委网站17日消息,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发改委特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规则》全文如下


  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的审理、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案件的审理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四条案件的审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在案件审理后,对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情况等进行复核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五条参加案件审理、审查的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案件审理

  第六条案件的审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会议进行审理;

  二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法制或者案审的处科、室进行审核,并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进行审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会议成员包括:

  一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全部负责人;

  二承办案件的处科、室负责人;

  三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负责人。

  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报告上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请召开会议审理;

  二会议前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参会人员;

  三会议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主持;

  四案件承办人员陈述办案过程、案件事实、定性依据、处理依据和建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

  五会议成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

  六会议成员发表意见;

  七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归纳并提出处理意见。

  会议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交由会议成员签名。

  第九条采用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审理的,审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处科、室将案件调查报告,连同证据及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

  二法制或者案审处科、室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责令退还及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案件审理的处理意见包括: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并提请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提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五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辖的,提出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意见;

  六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七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求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八适用依据错误、定性不准确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九程序违法的,要求案件承办机构予以改正;无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调查。

  属于前款第七、九项情形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应当再次进行案件审理。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