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明确


作者:郭晓萍    时间:2013-10-11





  财政部网站10日消息,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郭晓萍)


来源: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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