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时间:2013-09-25





  9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议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镇“生命体”健康循环的重点环节,是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的要件,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短板”和“欠账”,已成为一些城镇运行之殇。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相关设施建设和改造,另一方面要抓紧完善法规制度,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会议原则通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明确以下要求:一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的不得投入使用,未达标的必须进行改造。二是规范雨水和污水排放,促进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三是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强化窨井盖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四是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地方政府要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易涝点治理。五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排污等行为。对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监管不力的,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宗文)

来源: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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