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23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沈丹阳说,2005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中国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沈丹阳指出,有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因此,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他说,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首先是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其次,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健康发展。
对于汽车供应商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沈丹阳表示要看具体情形。他说,虽然《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反垄断法》严格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禁止供应商与经销商达成协议,以固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零售价格。因此,如果汽车供应商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雷敏 周明阳)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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