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增值税和营业税


时间:2013-08-23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今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具体到这一政策的执行上,这份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

  按照现行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公告明确,这部分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而按现行规定,其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于是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做了上述规定。”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解读时表示。(何雨欣)

来源:新华网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