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政策


时间:2013-05-22





  近日,中国保监会颁布《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6号、《关于修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13年第7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同时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中介〔2013〕4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两个《决定》将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提高至5000万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两个《决定》的精神,《通知》着眼于提高门槛、引导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模化发展以及支持推动兼业代理专业化工作,在新设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要求提高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总要求下,允许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类等企业投资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但限定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展业务;对两个《决定》颁布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只允许申请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已经设有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通知》明确各保监局应继续全面受理和审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申请。

  两个《决定》和《通知》是中国保监会进一步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理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入政策、完善保险中介市场准入机制的重要举措。


来源:保监会网站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