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同时规定,已开展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等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与大病保险的衔接过渡工作。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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