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时间:2012-12-12





财政部网站近日消息,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原来的《冶金独立矿山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包括矿山建设项目、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项目以及环境改造项目。

  办法全文如下:

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国内铁矿石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国家钢铁产业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冶金矿山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中型冶金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提高或稳定国内铁矿石产量,提高铁矿石品位和选矿回收率,开展矿山环境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铁矿石采选业务的地方国有中型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绝对控股公司。暂不包括国有相对控股和参股公司,以及中央企业投资兴办的冶金矿山企业。

  第四条矿山企业的划型参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确定的相关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科学安排、讲求实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包括:

  一矿山建设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或稳定铁矿石产量,新建矿山或对原有矿山实施改扩建工程。

  二采选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项目。支持矿山企业为提高铁矿石品位,提高选矿回收率和节约资源能源,实施的采选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项目。

  三环境改造项目。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尾矿库治理、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以上支持项目包括当年新建项目以及以前年度投入但尚未竣工的续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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