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版和商务部版预付卡管理办法节前双双出炉
去年10月和11月分别公开征求意见的央行版和商务部版预付卡管理办法近日双双公布,自11月1日起实施。
央行和商务部称,此番发布的管理办法,其制定背景是去年5月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下称《通知》.
央行版管理办法的全称是《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商务部版的全称是《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两部管理办法各自就《通知》圈定的三项制度作了细化,在操作层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三项制度为:
一是建立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是实施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是实行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商务部版监管扩围
预付卡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如常见的斯玛特卡、联华OK卡等;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如美容美发卡等。其中,前者由央行监管,后者由商务部管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番商务部版预付卡管理办法重申,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可挂失;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商务部版预付卡管理办法同时扩大了“监管范围”: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的表述,在试行版中被删除。
试行版还大幅降低规模发卡企业的门槛,其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均被视作规模发卡企业,“商务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对此的相应规定是,“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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