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吴晓灵在近日中欧-华安锐智沙龙上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进行了部分细则的解读。她指出,修法首次给了“财团法人”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却只有名分没有实质等等。
监管当局不认可全部资金信托业务
今天的演讲中,吴晓灵指出,未来的金融业一个蓝海就是财富管理,而财富管理当中最重要的是资金信托。财富有两种形态,一种是货币形态,一种是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存在时,其实都是资金信托业务,所有机构都在做,但监管当局到社会却不认可这样的事实。
吴晓灵指出,银行的理财产品,证券的代客资产管理、集合资产管理,保险的投连险,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基金的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都是资金信托业务,但是目前法律只认可两个,一是证券的集合资产管理,一是信托的集合信托计划。
“这是我四年来组织修基金法的无限纠结之处,”吴晓灵无奈道。
中国对于证券的定义过于狭小
吴晓灵在演讲中表示,目前投资基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法律关系却不明确,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法律规定都有很多缺陷。
“中国修法只限于证券投资基金,因为中国证券定义太狭小了。什么叫证券呢?应该说凡是可以给持有人带来收益的证明就应该是证券。无论是股权还是债券,无论收益是盈还是亏。”她指出。
但现实情况是,吴晓灵感叹,国家怕证监会权利过大,所以很多部门不愿意扩展“证券”的定义,这给《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修法给予财团法人法律地位但无实质
吴晓灵指出,目前中国并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投资基金作为一个资金的集合,难以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使得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遇到了障碍。
比如,在别的资本市场,股票持有人如果发现自己的投资权益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受到了侵犯,有权起诉上市公司,但中国却没有集合起诉的概念,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基金管理人去起诉,法院基本上不会受理,因为法院觉得者并非是你的利益受到了侵犯。
吴晓灵认为,基金财团法人代表了那么多投资人的利益,却没有合理的法律地位,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在中国如果说有社会资本的概念的话,对‘财团法人’的投资主体地位,我们也应该给予明确。”她强调称。
不过,吴晓灵指出,尽管此次《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给了基金“财团法人”的名分,但却没有实质,而如果打官司的话,只有名分没有实质是不行的,因此还需要民法通则的修改,不然“财团法人”仍会面临很多问题。
应鼓励财团法人参与公司治理
吴晓灵补充指出,目前国内认识上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害怕金融资本控制实业,因而不允许保险公司、基金、养老金作为积极股东,即投资股东,只允许做财务股东和消极股东,投资只许给钱,不许发言,不许其指导公司的运作。
但事实上,吴晓灵表示,很多自然人并没有这个能力指导公司运作,而财团法人则可以通过寻找专家,来代表财团法人参与公司治理,这实际上是有好处的。吴晓灵例举了一个现成案例,即汇金公司对四大商业银行的持股。
目前,汇金持有多家商业银行股份,它正提出一个理念,即“做积极的股东”,“做积极股东”并非干预银行具体运作,而是股东了解到银行在运营过程中的问题时,可亮出两个软性的提示函风险提示函和管理提示函,提醒银行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如果不想让董事会虚设,董事会必须由专业人士组成,而这部分人有很多应该是财团法人代表,但目前在这一点我们的理念上也没有突破。”吴晓灵感叹道。
修法并非为了管制私募基金
对于修法中严格区分了私募和公募的界限,吴晓灵解释称,公募和私募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不一样的,因而通过一部法律明确界定公募和私募的界限来保护基金持有人是非常重要的。
她表示,对于公募,除了在持有人大会上完善之外,信息披露等制度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私募,应明确私募基金在本法的豁免条件下生存,给私募基金一个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避免正当经营的人被误判为非法集资,还可打击以私募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她强调,本部法律的修改并不想管制私募基金,而是给私募基金法律地位,让它通过合法的管理来进行经营活动;同时,让监管部门进行区别性监管。
“任何一个金融产品活动量比较大,可能产生负外部效应时,监管当局就要给予关注,”吴晓灵说,但目前当局对私募基金的管理理念是知道其存在,知道其在干什么,但是不想管。徐雯 发自上海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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