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出台


时间:2012-09-11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

  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3。钢铁企业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19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63千克。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单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和《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其中焦化工序不超过155千克标煤、烧结工序不超过56千克标煤、高炉工序不超过446千克标煤、转炉工序实现负能炼钢、普钢电炉工序不超过92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不超过171千克标煤。

  3。钢铁企业须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不超过4.1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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