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近日在介绍征地补偿标准时说,1953年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做出一个规定,这个规定一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不断地改进。但是,在制度设计上,一直以土地粮食作物年产值为基础计算,也就是征地是按土地的原用途来补偿。对于征收土地的补偿,一是土地补偿费,一是安置补助费,三是青苗地上附着物。土地补偿系按《土地管理法》的6-10倍,劳动力安置是根据人均土地的情况4-6倍。所以,这个制度的设计从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社会发展的过程在不断地变化,确实是按粮食的年产值补偿老百姓的相对收入是降低的,每隔几年都会向上调整这个补偿标准。
据人民网报道,严之尧说,到2004年,国务院针对社会发展、经济变化、物价变化的状况,出台28号文,实施了新的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了当地耕地状况、被征地老百姓社会保障等因素,做出了新规定。应该说,这项规定对老百姓的权益保障又比以前进了一大步。目前各省市普遍实行了统一年产值的区片综合低价,平均全国比原来的补偿标准大概高了30%,相当部分地方是增加了一倍,有少数地方接近3倍。所以,幅度是比较大的。
严之尧表示,比如,东部发达地区一亩地现在征收的土地补偿大概是5-6万,在城市中心可能是十几万或更多,中部地区现在也达到3-5万的平均水平,西部地区也都在2万以上。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求两三年就要进行调整。这个调整不是调低,都是调高,要求都是按物价增长指数这些因素来提高,让它能够达到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标准。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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