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全文首次亮相


时间:2012-07-17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条款拟定 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符合条件可发公募产品

  □放宽公募基金管制 申请拟改为“注册制” 并扩大投资范围

  □增加组织形式 引入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全文首次亮相,即将进入“二读”阶段。

  7月11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6月26日召开初次审议的《基金法草案》全文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将于8月5日截止,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草案将再次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读”。据法律专家介绍,按照程序,法律修订通常要经过“三读”方可通过。

  细看草案全文,最大看点在于单设“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对私募基金监管条款给予明确。按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须申请注册或备案,基金合格投资者总数不超过200人。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草案还为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留下了空间。

  而对于公募基金,草案适当放宽了基金投资、运作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

  同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规定,为其投资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依据。另外,为更好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拟新增基金组织形式,引入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基金。

  据记者了解,《基金法草案》共分十五章一百七十二条,在现行基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扩充。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四方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加强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修改完善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增加对基金服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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