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时间:2012-06-29





  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具体方式如下:

  一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三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四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

  五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六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

  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二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三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四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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