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磁浮交通建设标准(试行)》9月1日起试行


时间:2012-06-27





关于批准发布《高速磁浮交通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建标[2012]81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组织编制的《高速磁浮交通建设标准试行》,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

  在高速磁浮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标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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