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2-06-12





据中国政府网6月11日消息,《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第20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11日予以公布,管理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管理条例规定,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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