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闲置土地两年未动工将收回使用权


时间:2012-06-08





  国土部7日正式发布经修订通过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该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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