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
○ 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
○ 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
○ 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
关于产品
○ 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应列明收益率的约定方式、计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计算返还金额的方法
○ 非预定型产品的保险条款应包括产品风险警示
○ 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5年以上产品按5年期利率计算
○ 非预定型产品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受内外部因素影响,保险业今年的“光景”显然不太乐观:业务增速放缓、偿付能力下降、投资收益下行、经营效益下挫。重重压力之下,监管政策的些许调整都会引起保险业的高度关注,更何况,监管机构此次推出的是关于投资型保险业务的新政。
5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仅设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条件,同时从产品开发、偿付能力、销售方式以及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加强了财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
设定“准入门槛”
所谓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是指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通知》规定,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简称“非预定型产品”。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的引入是保险产品金融性的一种衍生,是对保险客户投资偏好的开发运用,因此有必要对经营此类产品的财产保险公司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通知》规定,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财险公司应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通知》对此类产品的销售规模、销售期限和区域进行了约束。《通知》要求,单一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规模不得超过该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总规模的30%。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