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小型微利企预缴企业所得税享优惠


时间:2012-05-02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4月26日消息,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根据税务总局的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我国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对符合相关税收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表示,制定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反映减免所得税额。

  此外,税务总局还强调,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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