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7月起实施


时间:2012-04-19





财政部4月17日公告称,其已于近日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的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该办法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现行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在2005年颁布,其中要求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新《办法》则明确,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新《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新《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金融企业可采用内部模型法确定潜在风险估计值。不采用内部模型法的,应当根据标准法计算潜在风险估计值,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对风险资产计提一般准备。

  另外,新《办法》不仅提高了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对信贷资产风险系数也有所调整。总体上提高了信贷资产的标准风险系数。

  其中,信贷资产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标准风险系数暂定为: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对于其他风险资产可参照信贷资产进行风险分类,采用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得低于上述信贷资产标准风险系数。

  而现行办法中对贷款损失的专项准备的计提比列为,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列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列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新《办法》给出的标准法潜在风险估计值计算公式为,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财政部还指出,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参考金融企业不良贷款额、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贷款总拨备率等情况,适时调整计提一般准备的风险资产范围、标准风险系数、一般准备占风险资产的比例要求。

  此外,金融企业对非信贷资产未实施风险分类的,可按非信贷资产余额的1%至1.5%计提一般准备。

  通知称,该办法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但对于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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