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


时间:2012-04-19





高校医院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行政性事业单位或撤销或转为行政机关

  ■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前离退休的,待遇保持不变

  ■高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将建职业年金制

  新华社16日受权全文播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现有事业单位将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要改革公益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两类事业单位5年改完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事业单位一直是中国改革的重要议题。而这份《指导意见》早在2011年3月23日已制定出台。

  此前的2008年,山西、浙江、广东等省市已成为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地区。

  资料显示,中国现有事业单位126万个,涉及3000多万人。

  针对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指导意见》指出,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

  转企改制有5年过渡期

  根据《指导意见》,现有事业单位将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其中,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又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转自:

  【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所属版权作品,转载时须获得授权并注明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凡转载文章及企业宣传资讯,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立场。版权事宜请联系:010-65363056。

延伸阅读



版权所有: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京ICP备11041399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5964